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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英二组诉被告岑溪市人民政府岑政调[2009]院兌i浪坡山场山林行政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原告岑城镇(略)。

诉讼代表人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诉讼代表人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光海,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岑溪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岑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岑溪市山林纠纷调解处理办公室副主任。

第三人岑城镇思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岑溪市玉梧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某丙,主任。

委托代理人玉荣,岑溪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苏坤华,岑溪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英二组不服岑溪市人民政府岑政调[2009]院兌i浪坡山场山林行政裁决一案,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0年3月25日受理,当天向被告岑溪市人民政府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并于3月29日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送达给第三人岑城镇思英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肖蔼祥、吴国权组成的合议庭,并由李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梁惠出庭记录,于2010年4月21日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翁某甲、翁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光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某,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翁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玉荣、苏坤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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