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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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昌刑初字第95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7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颖楠,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根据本院建议,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某,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颖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于2008年7月2日零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X街X号烟台万华北京研究院保安室内,酒后与朱某某(男,56岁)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后持拳脚等将其打伤,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多发软组织损伤等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被告人温某某系累犯,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温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王颖楠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街X号烟台万华北京研究院保安室内,酒后与朱某某(男,56岁)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后持拳脚等将其打伤,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多发软组织损伤等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被抓获。现被告人温某卫的单位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梁某某、田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人体损伤程某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温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一并考虑被告人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某审理本案,被告人温某卫一方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09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双玉娥

人民陪审员姚秀凤

人民陪审员侯俊安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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