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晋某某,别名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海建,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和解,反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某,别名焦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合峰创展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路鹤壁市红旗建材有限公司X号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晋某某与被上诉人焦某某、河南合峰创展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展公司)、陈某某、付某某、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焦某某于2010年2月1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创展公司、陈某某、付某某及晋某某、吴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如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判令创展公司、陈某某、付某某及晋某某、吴某返还房款x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元(包括装修、搬家等损失7000元,购房市场价差损失422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海建、被上诉人焦某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创展公司、陈某某、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О一О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