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运输假币罪,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汤某车(已判刑)与华阴市X乡刘文生(另案处理)在潼关县X镇X村汤某车家中交易假币,双方说好x元人民币兑换x元假币(后公安机关实际收缴x元假币,100元票面的200张,20元票面501张,10元票面1493张)。交易中刘文生提出先付5000元,等把他送到秦东镇安全地段再支付剩余的交易款,汤某车叫儿子汤某某骑着摩托车携带假币送刘文生,途中公安机关抓捕时,汤某某弃假币及摩托车逃跑,逃跑后给汤某车打电话,使汤某车也借机逃跑,公安机关实际收缴x元假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车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并提供被告人供述、收缴的假币、物证、假币真伪鉴定报告等证据,对指控事实予以证明,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汤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汤某车(已判刑)与华阴市X乡刘文生(另案处理)在潼关县X镇X村汤某车家中交易假币,双方说好x元人民币兑换x元假币,交易中刘文生提出先付人民币5000元,等把他送到秦东镇安全地段再支付剩余的交易款,汤某车叫儿子汤某某骑着摩托车携带假币送刘文生,途中公安机关抓捕时,汤某某弃假币及摩托车逃跑,逃跑后给汤某车打电话,使汤某车也借机逃跑。公安机关实际收缴x元假币(其中100元票面的200张,20元票面501张,10元票面1493张)。
上述事实,有经侦大队破案经过、汤某车供述、汤某某、刘文生证言、梁建龙证言、辨认笔录、汤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及假币照片、提取笔录、中国人民银行华阴市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收缴凭证、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其父汤某车与他人进行假币交易,而帮助其父完成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汤某某明知其父汤某车正在出售假币,而在其父的指示下送购买假币的刘文生及假币,以取回剩余的交易款,其犯罪目的是为了帮助其父完成出售假币,而非以运输为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构成运输假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出售假币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协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蔡静江
代理审判员王悦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严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