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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庄某。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为某公司,编号为XX,票面金额一栏为空白,用途为运费,出票日期一栏为空白,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某某公司,付款行为某某银行上海打浦桥支行的支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山聆

审判员蒋骏

代理审判员董麟夫

书记员叶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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