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6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21日凌晨,曹某某、孙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区X镇X路东方网点惠南店上网,因孙某骚扰曹某某的女友张某某,曹某某即对其进行殴打。后孙某伙同鲁某、沈某某持链条殴打曹某某、孙某。孙某、沈某某离开现场后,曹某某为报复而不让鲁某离去,并电话召集顾某(已判刑)等人为其报仇,顾某遂纠集徐某某、胡某、张某(均已判刑)、被告人朱某某赶往上述地点,途中由顾某分发由其事先准备的刀具给众人,与此同时,曹佳某某于上述地点伙同孙某、胡霜(均已判刑),由曹某某持从鲁某处夺取的链条、胡某持砖块对鲁某进行殴打,孙某亦对鲁某拳打脚踢,鲁某被打伤倒地欲离开现场时,顾某等五人赶至,在曹某某的指认下,顾某率先持刀劈砍鲁某,鲁某被砍伤后逃跑,被告人朱某某等人持刀伙同曹某某追赶鲁某,因遇联防队员巡逻而逃离。
经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鲁某头部砸伤及左上臂砍创,分别构成轻伤。
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顾某、曹某某、胡某、孙某、徐某某、胡某、张某的供述笔录及有关辨认笔录,被害人鲁某某陈述笔录,证人孙某、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有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