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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周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被告周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

原告马XX诉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金劲松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4月向其借款20,000元(人民币,下同),言明在2009年7月15日之前还清。但过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被告于2009年4月13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

被告周X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没有经济能力还款。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09年4月13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9年7月15日,但逾期未按约还款。原告催讨无着,故诉求解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所证实。现原告以此借条为依据主张权利,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欠款不还,于法无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周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XX借款人民币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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