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被告甘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林某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3000元、误工费人民币8400元、交通费人民币2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物损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甘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人民币x.14元、住院伙食补贴费人民币288元、营养费人民币1620元、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48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x.14元(扣除被告甘某已经支付人民币x.30元,被告甘某还应支付原告林某人民币1105.84元);
三、被告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2项调解内容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7.50元,由被告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