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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钟霆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6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云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凌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2月1日,王某某物色了景某作为诈赌对象,并将其带至张某某事先安排的本区X镇某室,由被告人方某某等人假意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隐瞒真相诱使景某参加赌博。待诈赌得手后,又将景某带至本区X镇某宾馆,迫使其写下借款人民币5万余元的欠条。当晚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等人至被害人景某住所索要钱款时,因被害人家属报警而未能得逞。

同年9月初某日、10月31日,被告人方某某亦采取上述同样方法,先后在本区X镇、泥城镇分别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俞某人民币5万元,并迫使被害人写下欠条,后因追讨不成而未得逞。

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景某、傅某某、俞某某陈述笔录;同案犯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凌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是犯罪未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某某交代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2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缪军

审判员王海瑛

代理审判员魏智娟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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