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唯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阜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柏新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聚少离多,致夫妻感情日趋淡薄。2008年8月起,双方互不往来,至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故起诉要求与被告茅某某离婚。
被告茅某某辩称,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由于客观原因双方聚少离多,但被告在外地工作,婚前是和原告讲明的,在结婚的这几年里,被告时常来上海和原告相聚,原告也去过被告的工作地方。由于双方均年事已高,更应相互照顾,故不同意离婚。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双方聚少离多,再加上原告所在地房屋动迁后双方产生过分歧,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9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审理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证言三份、谈话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他们是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合的,婚姻之缔结具有良好的基础。之后由于被告工作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因故产生了一些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信任,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况且双方均年事已高,更应互尊互让,互相扶持,共同维护、珍惜夫妻感情。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双方已分居两年之事实,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茅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阜明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