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石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乙,又名黄X,男,61岁。
申请人黄某乙要求宣告黄某武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乙于2009年5月27日申请来院,称其子黄某武于1999年9月20日(农历8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黄某武已死亡。
经审理查明:黄某武,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1996年起患精神病未得到医治,于1999年9月20日(农历8月11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某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武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某武自出走之日至今十年多的时间杳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黄某乙作为黄某武的父亲,现申请宣告黄某武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某武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戴晓东
审判员张军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