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某某,男。
上诉人徐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陈超英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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