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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某某,男。

上诉人徐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陈超英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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