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申请人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略)。
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住所地前郭县X镇。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经理。
申请人周某某、丛某某与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之间因债权转让纠纷,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的银行帐户存款17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某、丛某某与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之间有收据、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周某某、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在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大街分社账号中的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前郭县供热管理处存于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分社该管理处现金员张淑文名下的存款145万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周某某、丛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