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34岁。
被告:周某某,女,31岁。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莹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2005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0月18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XXX。原、被告相识后仓促草率结婚,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矛盾不断,无法沟通交流,双方之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来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XXX彤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称双方没有夫妻感情不属实,原、被告的感情挺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0月18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X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后因双方沟通交流较少,以致发生矛盾,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5年来,双方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原、被告能够增进沟通,增加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夫妻关系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莹丽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惊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