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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X镇X村,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队X号。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归还原告唐xx借款人民币16,000元,此款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每月28日前各归还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20元,由被告吴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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