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X镇X村,现住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队X号。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xx归还原告唐xx借款人民币16,000元,此款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每月28日前各归还人民币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20元,由被告吴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