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被告张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自2010年5月12日起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并不支付被告自2010年5月12日之后的工资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X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28日协商解除;
二、原告上海X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张X人民币8,000元;
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杜献伟
书记员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