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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民执字第40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所(略),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佟某某给原告王某某返还彩礼款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佟某某给原告王某某返还一辆125型宗申摩托车。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负担50元;剩余2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0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佟某某返还彩礼款6000元,返还125型摩托车一台,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佟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暂缓执行,于2008年12月30日中止执行。2009年2月1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佟某某将执行款6050元全部交清,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佟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台125型宗申摩托车。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国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00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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