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德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口岸基地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豫平,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坡,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联意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港商务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启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洛阳市德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联意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某某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洛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德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高豫平、李云坡、被上诉人洛阳联意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田、张启明及原审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0)洛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