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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21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x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88元,被执行人负担1412元。本案执行标的是x元(含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2元);

二、执行费87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三、被执行人定于2010年9月28日一次性支付x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逾期利息的追偿;

四、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执行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0年9月28日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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