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熊海潮,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岳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岳某某、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要求将该案移送到上海所在地法院或新乡市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岳某某、崔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