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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攸县皇图岭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攸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攸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余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干部,住(略),系攸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攸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攸县X镇人民政府诉称:被告丁某某于1997年12月9日在原告下设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借款x元,借期两个月,约定月服务费率为1.2‰。原告方工作人员与村干部曾多次上门催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丁某某辩称:欠款是事实,因资金困难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下设的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服务费率为1.2‰。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方工作人员曾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拒不偿还。双方因此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被告丁某某自愿在2010年1月5日之向原告攸县X镇人民政府偿还3000元,余某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2、如被告丁某某未按上述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按约定利率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被告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晓东

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文亚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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