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科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X层D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由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千零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