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科海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向军,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A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越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法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向军,被告时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激动公司诉称:2008年3月7日,原告花费巨资拍摄完成了电影《双食记》并公映。随后,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并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所运营之网站“悠视网”(网址:www.x.com)向用户提供电影《双食记》的在线播放,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曾发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仍在持续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万元及原告支出的取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万元,以上合计19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对播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损失,且要求的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元月31日的电审故字[2007]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双食记》一片的出品单位为北京激动公司、摄制单位为北京激动公司,发行范围:国内外发行。《双食记》DVD碟片上标明出品公司:激动集团•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
(2008)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2008年3月26日,登录互联网,输入www.x.com,相关网页下端显示:京x,文网文【2006】X号,版权所有悠视网。点击“电影”,点击“电影频道”项下的“双食记”,显示该片的介绍,并有播放、收藏频道、录制频道等按钮,还有一些相关评论报道。下方的节目单显示在多个时间段可播放、录制《双食记》。选择3月26日16:13的双食记(点击播放),点击“播放”,提示下载“x网络电视2007版”软件并安装。安装完毕后,点击“播放”后可播放《双食记》,播放中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像。
经查询,悠视网(www.x.com)的主办单位为时越公司。
在证据交换时,激动公司提供两张公证费发票1000元、1500元,购买DVD发票15元的发票。激动公司当庭提交2008年8月29日的面额为5000元律师费发票、2008年5月13日的交通费16元的票据,时越公司以超过举证期为由,对后两份票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律师费是举证期过后新发生的费用,对该证据予以认证,交通费非举证后新发生的费用,超过举证期,不予认证。对激动公司提供的新浪网打印件,因未进行公证,本院不予确认。
庭审中,激动公司认可时越公司已停止网上在线播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公映许可证公证书、公证书、备案查询材料、碟片、公证处发票、律师费发票、光碟发票、交通费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被告时越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激动公司是电影《双食记》的出品单位,被告时越公司认为激动集团亦是权利人,但电影公映证写明出品单位是激动公司,DVD碟片上标注的出品公司是激动集团•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标注的含义表示激动公司和激动集团二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故不能认为激动集团亦是该片的出品公司,对时越公司该辩称不予支持。时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点击播放的方式使用《双食记》一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相关著作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并未证明其损失数额和时越公司的获利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双食记》的市场影响、悠视网在线播放该片的方式和影响范围、时越公司的主观态度和侵权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依法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