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1区X楼海淀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通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慈文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客户端软件“CNC-AVS”,向公众提供我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雪山飞狐》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慈文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我院起诉网通公司及广视通达公司侵犯该公司拥有的电视剧《雪山飞狐》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2008年9月18日,慈文公司以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并表示因协调问题导致重复立案。根据民法理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重复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连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