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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8107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1区X楼海淀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被告北京广视通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视通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慈文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客户端软件“CNC-AVS”,向公众提供我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雪山飞狐》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中国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慈文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我院起诉网通公司及广视通达公司侵犯该公司拥有的电视剧《雪山飞狐》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2008年9月18日,慈文公司以相同的事由提起诉讼,并表示因协调问题导致重复立案。根据民法理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重复提起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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