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达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亿世界财富中心C座741B。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仁爱研究所)诉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远见公司)、被告北京智达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仁爱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和被告金远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智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仁爱研究所诉称:原告是仁爱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英语》教材(七、八年级)的著作权人,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仁爱版《英语》系列教材、《教科书录音带》的内容制作成仅用于其教育电子产品的文件格式,上传到其企业资料网站供购买其产品的用户下载,并将这些提供给其全国各地的下载中心复制、传播,供用户下载。第二被告提供仁爱版《英语》教材、《教科书录音带》的下载服务,以作为的形式帮助第一被告完成了侵权行为并销售侵权电子产品“文曲星x+真彩迷你学习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停止提供、复制、传播仁爱版《英语》教材、《教科书录音带》内容的复制品;2、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及侵犯仁爱版《英语》教材、《教科书录音带》内容著作权的电子产品;3、第一被告在《中国教育报》和其公司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其中第一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包括公证费8,325元、购买侵权产品费1,180元),第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5、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金远见公司辩称:被告的产品中没有原告的作品,原告无法证明不怕考试网是被告所有的网站,不怕考试网站的资料不是被告提供的。被告确实有很多下载服务站点,但是被告只对有合法授权的教材提供下载服务,400服务热线不清楚网站上有何内容。智达公司是独立法人,与被告无关系。本案之前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被告智达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湘教版(2005、2006版)《英语》七年级上、下册和八年级上、下册是经教育部审批、由湖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由原告仁爱研究所享有著作权的教材。
2008年6月20日下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仁爱研究所代理人王某某来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的鼎好电子商城,王某某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该商城二层x柜台,表示欲购买一台“文曲星x+真彩迷你王”学习机、一张内存为1GB的迷你SD存储卡,并且下载相关教材;该柜台一名工作人员带领其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的e世界财富中心七层C-741B房间(房间大门及房间内墙壁上均挂有“北京智达恒通科技发展公司”字样牌匾),王某某向该处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提供免费下载服务,一位自称叫“左艳”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并现场使用该公司计算机将仁爱版、人教版等相关教材下载至王某某购买的迷你SD存储卡,随后将卡插入“文曲星x+真彩迷你王”学习机中。王某某从该处取得名片两张及收据一张。购买及下载过程中的谈话内容有王某某使用的录音笔进行了现场录音。
录音记录显示:王某某等人购买了学习机“文曲星x+真彩迷你王”,智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其下载了涉案教材(湘教版《英语》2005、2006年版七年级上、下册和八年级上、下册),文曲星客服指示此学习机专用教材的下载网站为“不怕考试网”。
2008年6月26日下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仁爱研究所代理人王某某在互联网上访问了不怕考试网,并下载了涉案教材(湘教版《英语》2005、2006年版七年级上、下册和八年级上、下册)。
王某某购买的涉案文曲星学习机售后服务指南中注明其全国服务热线号码x。
2008年7月7日下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仁爱研究所代理人王某某在公证处,由王某某使用公证处录音电话三次拨打了x号码并进行通话,通话过程用公证处录音电话进行录音,主要内容如下:
王:您好,我前几天刚买了一款文曲星x+电子辞典学习机,然后我就是想下载一些学习资料到这个学习机里,那我到哪去下载啊
金远见客服1:您是什么型号机器呢
王:文曲星x+。
金远见客服1:x+登陆官方网站即下载。
王:噢,文曲星的官方网站吗
金远见客服1:对。
王:是这样子的。我刚买了之后我去那个网站上去看了,那个网站上没有我想要下载的东西。
金远见客服1:没有那就是它在更新。您前面打过电话也给您说过的,您不是登陆那个网址去看了吗没有的话到时候开学以后才有新的资料。
王:噢,是哪个网址啊,您说的。
金远见客服1:三W点“不怕考试”,这四个字的全拼,点com[www.x.com]
另查:2006年6月20日本院已对(2006)海民初字第X号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为“文曲星牌x型数码学习笔记本”的用户提供下载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湘教版(2005版)《英语》(七年级上册和八年级上册)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在“文曲星”网站(www.x.com.cn)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万五千元及合理支出一万零九十八元。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金远见公司在其网站上称其是业内惟一一家获得包括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内的八大权威出版社授权的企业,每年购置正版授权费用超过2,000万。2006年11月“文曲星”系列电子学习产品荣获国家免检称号、2006年11月国家人事部授予金远见公司“中关村博士后工作站分站”、2007年1月文曲星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仁爱研究所已支出公证费8,325元,购机费1,180元。
在庭审过程中,金远见公司否认其与智达公司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上述事实,有仁爱研究所提交的教材、公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仁爱研究所作为教育部审批《英语》教材(七年级上、下册和八年级上、下册)的著作权人,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
针对“不怕考试网”未经仁爱研究所许可在其提供涉案仁爱教材的下载服务的行为,金远见公司辩称与其无关,但1.该网站上设有文曲星专栏,可下载仁爱教材;2.金远见公司的客服热线x明确告知购买文曲星学习机的用户专用教材的下载网站为“不怕考试网”;3.文曲星学习机的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通过询问金远见公司的客服热线x告知购买学习机的客户仁爱教材的下载网站为“不怕考试网”,因此该网站的下载服务应视为金远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仁爱研究所教材的隐蔽手段,对此该公司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辩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又辩称本案之前已经过法院判决,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但鉴于此案所涉教材和学习机均与前案所涉教材和学习机有所不同,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智达公司作为文曲星销售商,直接为用户提供涉案教材的下载服务,行为亦构成侵权。鉴于金远见公司未确认该公司与其存在合同关系,故智达公司应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仁爱研究所要求二被告赔偿200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但金远见公司在其网站上称其是业内惟一一家获得包括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内的八大权威出版社授权的企业,每年购置正版授权费用超过2,000万,却未向仁爱研究所支付授权费,未支付的授权费应视为该公司的非法获利,鉴于该公司已在2006年被判侵权,但未停止,故本院将依法对该公司从重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智达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以涉案方式使用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涉案教材(湘教版《英语》2005、2006年版七年级上、下册和八年级上、下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五十万及公证费八千三百二十五元,被告北京智达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千一百八十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二千元、被告北京智达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与一审同额),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陈玉娥
二OO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