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赛特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赛特国际旅行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赛特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隗某,塞特国际旅行社部门副经理。
被告北京泓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赛特国际旅行社与被告北京泓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机票款x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x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主体有误,原告起诉有所不当,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赛特国际旅行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小琴
二○○八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张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