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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高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2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于2009年7月31日9时许,在本区X乡X村陈某某(男,58岁)暂住地,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金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某右侧肋部打伤,致使陈某侧第3、5、6、7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少量积液,经鉴定为轻伤(偏重),后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之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医院诊断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金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0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小娟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辛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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