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梦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原告石某与被告北京梦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梦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起诉称,2007年8月3日,被告梦求公司承接北京市城市管理学院教育中心西三旗教学区施工,从其处购买大芯板、铝塑板等材料,被告收货后,欠货款未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材料款4607元。
本院认为,石某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视为被告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