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天丰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伊川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天丰面业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9)伊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伊川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伊川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伊川县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索青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