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合,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由原告周某租赁使用,原告周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补偿金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0月9日前支付,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