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张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7月21日10时,在本市X路、桃浦西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货车和原告骑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已支付原告邓某医疗费(含救护费)人民币787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19.50元;
二、被告张某于2010年10月1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邓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2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