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嵇某某。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余某某(曾用名余X、司振新)。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周某。
上诉人嵇某某与上诉人余某某、杨某某、周某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嵇某某,委托代理人,上诉人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并代理杨某某、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漏审漏判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余某成
审判员连振华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