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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昌刑初字第631号,任某某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李某甲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昌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略)。曾因流氓于1982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某文化,无业,住(略)。曾因吸毒于2005年被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街的国营旅店等地,伙同魏某某(男,45岁,另案处理)以帮助贾某某(女,49岁)为其羁押在昌平区看守所的儿子王某某(男,20岁)办理判处拘役或缓刑为名,先后向贾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9000余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06年1月至5月间,在昌平区X镇、门头沟区地区,单独或伙同杨某亮、“三儿”等人,以被刘某丁(男,33岁)、崔某(男,40岁)、段某某(男,55岁)、杨某某(男,36岁)、谷某某(男,50岁)等人驾驶的汽车、三轮车“轧伤、剐蹭”为由,强行向五人勒索人民币1850元及海尔牌手机1部(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

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李某甲于2006年6月20日10时许,翻墙入室进入昌平区X镇X胡同X号李某丙家中进行盗窃,窃得联想牌电脑主机1台。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350元。

2006年7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丙、贾某某、刘某丁、崔某、段某某、杨某某、谷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魏某某、秦某某、高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任某某还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任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羁押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对盗窃罪应以自首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能够坦白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3)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刑罚的余刑罚金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发还被害人李某丙、贾某某、刘某丁、崔某、段某某、杨某某、谷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爱军

人民陪审员辛桂珍

人民陪审员唐元臣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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