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聋哑人),女,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文某,江西省南昌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习,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文某(聋哑人),男,2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聋哑学校六年文某,湖北省武穴市X镇X村农民,住(略)。200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建京,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追缴被告人文某、雷某人民币二万八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江春华人民币一千二百八十元,发还被害人张鹏越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孟宪新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元,发还被害人念国军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五十元。原审被告人雷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宋环宇
代理审判员蔡宁
二ΟΟ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