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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与商丘市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凿井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8-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商经二终字第93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裁定书

(1999)商经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高级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处)因凿井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1999)商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发现上诉人军区房管处,以该凿井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已在中院民二庭起诉被上诉人,形成一案两立,经本院研究认为,为便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减轻当事人诉累,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1999)商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林某武

审判员陈晓辉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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