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裁定书
(1999)商经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处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高级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队长。
委托代理人柏某,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商丘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处)因凿井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1999)商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发现上诉人军区房管处,以该凿井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已在中院民二庭起诉被上诉人,形成一案两立,经本院研究认为,为便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减轻当事人诉累,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1999)商梁经初字第X号经济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林某武
审判员陈晓辉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