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巩义市华通水泥厂业务员,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2010年4月6日被上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2010年4月12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南金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郑州市X街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郑州亚兴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孙某、王某丁、张某戊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某芳
审判员张鹏飞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