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朱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张某某,该行职员。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京广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群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建行京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她的丈夫付某某于2007年8月20日因病去世,付某某生前在被告“建行京广支行”所存的现金9152.96元,原告杜某某有权支取。但被告“建行京广支行”拒绝支付。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付某某的存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建行京广支行”辩称,付某某在被告处的存款,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付合理曾以付某某亲属的名义对付某某的存折挂失,说明原告不是付某某的唯一继承人,所以没有向原告支付此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付某某于2006年7月7日登记结婚。二人于结婚前的2006年5月8日签订婚前协议,约定付某某去世后,付某某的单位所给的抚恤金和半年补助工资全部给原告杜某某。2007年8月20日,付某某因病去世。2008年12月23日,付某某生前单位郑州铁路局郑州电务段以郑电人[2008]字第X号通知,依照有关规定发给付某某半年工资补助共计9152.96元,并打入付某某在被告“建行京广支行”的工资账号。2007年8月23日,付合理以付某某亲属的名义,将付某某的存折挂失。后原告要被告支付此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8年原告诉被告付合义、付合萍、付合新、付合群、付合理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原告与付某某婚前协议中除涉及抚恤金外其他内容的效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与付某某婚前协议及结婚证复印件、郑州铁路局郑州电务段以郑电人[2008]字第X号通知、本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建行京广支行”的挂失申请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付某某婚前协议约定,付某某去世后,付某某单位所给的半年补助工资全部给原告杜某某,系付某某生前对其财产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予以确认。原告杜某某要求被告“建行京广支行”支付付某某在被告处所开设的工资帐户上的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某支付付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所开设的工资帐户上的9152.96元存款。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京广中路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群岭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曦
郭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