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闫某甲与被上诉人闫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闫某乙于2009年1月29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闫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闫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黄某志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