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在读,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健良
审判员马青峰
审判员冯进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