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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昌刑初字第635号,商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6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商某,女,22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于2007年4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张苹(女,32岁)家中,趁无人之机,将张放在衣柜内的一本中国农业银行存折盗走,并于当日到中国农业银行昌平支行持该存折盗取人民币1700余元。被告人商某于2007年4月29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清单、照片、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商某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赃,故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9日起至2007年10月28日止)。

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一千三百三十元,其中一千元折抵被告人商某的罚金;三百三十元,发还被告人商某。

三、在案扣押皮鞋一双,发还被告人商某。

四、在案扣押光盘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闫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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