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54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日午,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地里的200棵杨树依法查封。200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擅自将查封的杨树变卖,致使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支付了下欠被害人刘XX的欠款4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赵XX、马X的证言,执行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尉氏县人民法院移送函、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查封命令、执行局证明各一份,尉氏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证明一份,领到条一份及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变卖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给付所欠被害人的欠款,且系初犯、偶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