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7)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被告人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返还被害人陈建华;随案移送的纸箱、文件夹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杜某以其没有使用暴力、还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抢劫犯罪未被指控等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杜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新审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在二审期间所提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准许。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洁
代理审判员杨子良
代理审判员邱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