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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21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45岁。

被告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漯河市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德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2007年12月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柳江路水景新苑房屋一套,价值17万元。2008年2月份入住,原告入住后不到半年时间,发现房屋多处出现裂缝。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起初经漯河市建筑质量检查站调解,由建筑商漯河市德源建筑公司出3000元维修费,原告没同意,后来被告自愿将房屋裂缝处用胶涂抹后再刷上油漆就算完事,并不对房屋进行彻底修理,也不再给予任何赔偿。被告出卖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进行修理或理赔。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德源房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购买位于柳江路小景新苑房屋一套。被告并未和原告调解由建筑商出3000元维修费。事发后,被告针对内墙裂缝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屋考察后出具了处理办法,原告不同意整改意见。原告的房屋内墙裂缝是因新型建筑材料混凝土多孔砖开裂和温度变化造成的裂缝,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柳江路水景新苑X号楼X幢X层X号房屋一套,价值17万元。2008年11月2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入住半年后,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查明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在原告入住后,墙体非受力出现裂缝,对此质量瑕疵被告应负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张某甲加固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坐落在位于柳江路水景新苑房屋一套,加固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如被告不履行责任,原告张某甲可自行加固,被告依据原告出具的相关票据支付价款。

二、被告德源房地产公司补偿原告张某甲损失费1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源房地产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王某蕾

审判员郭俊英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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