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汤阴县公安局五陵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7月28日被逮捕,2009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自首情节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和晓璞(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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