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28岁。
被告何某某,女,24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份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张XX,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9年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x元。
被告何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张XX,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1月被告回娘家居住,分居生活至今。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并长期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仍随原告生活为宜,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若涵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江涛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陈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