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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新乡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刘某某,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邮政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帧,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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