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刘某某,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邮政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帧,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