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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1295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12959号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尚义县X乡X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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