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尚义县X乡X村,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