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辉与被告陆国富、第三人醴陵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院已受理醴陵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你处审理,请查收2003
附件:案件卷宗壹册。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