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经卫,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株洲市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王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