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住北京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鸥,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大资源东楼X号(北大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首席发明家助理,住(略)。
上诉人北京深茂洁具有限公司(简称深茂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3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1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深茂公司与北京格物创道科技发明有限公司(简称格物创道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属有效合同。深茂公司主张格物创道公司违反合同、未向其交付合同约定的样品,而格物创道公司则主张其已经向深茂公司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样品,故本案的事实争议焦点在于格物创道公司是否交付了样品。虽然深茂公司在诉讼中坚称其在博览会中没有展出过样品,但格物创道公司提交绿典(北京)国际文化发展中心(简称绿典中心)的博览会总结光盘却表明,其在博览会上展出了水龙头样品实物,且外